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
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
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 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
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
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
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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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
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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