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0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一百一十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

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

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

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

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第一百一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

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

期货等市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

元汇价。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

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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