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
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
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
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
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第一百一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
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
期货等市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
元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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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
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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