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0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

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

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

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

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

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

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

金、津貼和福利费。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

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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