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4-FCO40-2608-Sensitivity-review-of-Hong-Kong-Government-records-1988 — Page 1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5.

哪些檔案應該保留或銷毀,通常是由產生這些檔案的部門或機

構決定。是項審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在銷毀檔案以前,有關部 門可要求政府檔案處鑑定哪些材料應永久保存作為歷史資料。

6.

自1952年起,根據重要檔案攝製計劃,某類被指定為重要的檔

案會定期被拍成顯微膠片。這些文件的原件如因意外遺失或受損,將

嚴重妨礙公事、或有損公眾利益,故此被指定為重要文件。各政府機

構不時提議將這類文件製成顯微膠片,其中包括圖則、平面圖、部門

命令和土地申請書等。

檔案管理

7.

現時,香港並沒有法例就如何管理和銷毀政府檔案作出規定。

政府檔案處沒有法定權力要求各部門移交檔案、或指導政府機構內檔

案管理的程序。該處是按照行政安排來運作的。

8.

香港政府的“辦公室事務手册”對政府檔案的管理提供指引,

並建議各部門在銷毀檔案前,應先徵得檔案處主任的同意。但由於辦

公室事務手冊只屬指引性質,各部門並沒有責任必須服從手冊規定的

程序。結果,雖然有些部門確有尋求政府檔案處對檔案的管理和處置

的意見,其他部門卻沒有。另外,該手冊規定政府檔案處具有下列的

職能:

9.

(a)

B

就如何評估、選擇和處置非當用檔案提供協助,使政府部

門在檔案管理方面維持令人滿意的水準;

(b) 提供設施,使選定作永久保存的檔案獲得安全保管和保

養;

(c) 提供該處保管的檔案作公事參考用,並在徵得批准的情況

下,供私人研究用。

現行有關政府檔案的設立、保養、儲存、銷毀、保留和使用的

指引和安排並不令人滿意。布政司署內的16多個科,以及60多個政府

部門,各自産生及保管文件,並各有私自的檔案室和分組檔案室。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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