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哪些檔案應該保留或銷毀,通常是由產生這些檔案的部門或機

構決定。是項審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在銷毀檔案以前,有關部 門可要求政府檔案處鑑定哪些材料應永久保存作為歷史資料。

6.

自1952年起,根據重要檔案攝製計劃,某類被指定為重要的檔

案會定期被拍成顯微膠片。這些文件的原件如因意外遺失或受損,將

嚴重妨礙公事、或有損公眾利益,故此被指定為重要文件。各政府機

構不時提議將這類文件製成顯微膠片,其中包括圖則、平面圖、部門

命令和土地申請書等。

檔案管理

7.

現時,香港並沒有法例就如何管理和銷毀政府檔案作出規定。

政府檔案處沒有法定權力要求各部門移交檔案、或指導政府機構內檔

案管理的程序。該處是按照行政安排來運作的。

8.

香港政府的“辦公室事務手册”對政府檔案的管理提供指引,

並建議各部門在銷毀檔案前,應先徵得檔案處主任的同意。但由於辦

公室事務手冊只屬指引性質,各部門並沒有責任必須服從手冊規定的

程序。結果,雖然有些部門確有尋求政府檔案處對檔案的管理和處置

的意見,其他部門卻沒有。另外,該手冊規定政府檔案處具有下列的

職能:

9.

(a)

B

就如何評估、選擇和處置非當用檔案提供協助,使政府部

門在檔案管理方面維持令人滿意的水準;

(b) 提供設施,使選定作永久保存的檔案獲得安全保管和保

養;

(c) 提供該處保管的檔案作公事參考用,並在徵得批准的情況

下,供私人研究用。

現行有關政府檔案的設立、保養、儲存、銷毀、保留和使用的

指引和安排並不令人滿意。布政司署內的16多個科,以及60多個政府

部門,各自産生及保管文件,並各有私自的檔案室和分組檔案室。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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