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26-FCO40-2594-Hong-Kong-courts-and-legal-system-1988 — Pag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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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香港(或英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遇到關於「國家事 15A的問題,法院不可自行(根據有關証據和法律)決定,而應提 請行政機關回答有關問題,行政機關對有關問題所發出的証明文件對 法院有約束力 至於什麼是國家事實,普通法内有比較清楚的界定, 例如包括一個自稱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的確實身份地位、本國與一外 國是否處於交戰狀態、本國政府是否承認某外國的政府 16

這些都是 涉及外交的,比較政治性的問題,法院自覺不宜自己處理,所以建立 了關於國家事實的這套原則。

涉及政府的民事訴訟

香港法例裡的《政府訴訟條例》

17規定了一般涉及政府的民事訴 訟的適用原則和程序。這裡所指的民事訴訟,包括合同、侵權行為等 訴訟,但不包括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申請 18 (這方面將在下一節

討論) 例如香港政府部門對他人作出了破壞合同或民法中的侵權行 為,受害者便可根據《政府訴訟條例》予以起訴;在這些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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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發

以香港律政司為被告 法院有權下令政府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或發 出聲明宣布原告人在法律上可享有的權益。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英國政府作出例如破壞合同或民事侵權的行 為,受害人不可在香港法院根據《政府訴訟條例》提出起訴 20

而只 可在英國法院根據英國自已的《政府訴訟法例》 21 控告英政府。反過 來說,對於香港政府(而非英國政府)應負上法律責任的行為,英國法 院也不可按英國的《政府訴訟法例》受理 22

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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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英國現行法制的其中一個部門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其中 個主要課題,是關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23 司法審查制度與上述 般的涉及政府的民事訴訟是相輔相成的。首先,如果一個政府工作人 員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作出了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或其他違 反民法的行為),受害者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起訴,要求損失 賠償或禁制侵權行為。這既不牽涉《政府訴訟條例》 也不涉及司法 審查 行政行為的問題。例如警察非法逮捕市民,市民便可控告該警察 個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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