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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犯了民事侵權行為(或其他違反民法的行為)的不單是 個別政府工作人員而是某政府部門
某政府部門,受害者尋求司法補救的途徑,便 是根據上述的《政府訴訟條例》提出起訴。一般來說,政府與人民在 民事上的法律責任是相同的,至於例外情況的範圍,法律上有清楚的 界定。
第三,如果法律授權某人、某官員或某機關行使若干權力及作出 某些涉及他人權益的決定,而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時,權力行使 者並沒有遵從有關的法律原則,在這種況下,受害人可向高等法院 申請,要求法院對有關決定進行司法審查,並撤銷不合法或越權的決 定,或同時下令受害者應得到賠償。這就是所謂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制度,是現行香港法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這制度下,政府 的權力不但受法律所界定和約束,而且由奉行司法獨立原則的法院對 政府是否有違法、越權行為行使監察、審查權。
至於申請司法審查的程序,在《最高法院規例》
在《最高法院規例》24第五十三條有 詳細的規定。例如,在正式作出申請之前,申請人須首先得到法院批
25 准申請 得到這批准後,作出正式申請時,起訴文件須送交所有與
26 此案有關的人 例如如果申請人要求法院審查某官員或某機關的決 定,則起訴文件就要送交他們。法院聆聽申請時,便要根據雙方提出 的証據和論點,應用有關法律原則,從而作出公正的、符合法律的裁
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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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有趣的問題是,如果一個英國的官員或機關作出某決定,影 濃到某香港市民的權益,那麼這市民是否可以申請由香港法院對該決 定進行審查呢?首先要留意的是,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因為涉及 香港市民的決定,通常是由香港的官員或機關(自行或根據英方的指 示而)作出的。但如真有這情況,考慮的焦點有兩個。第一,正如上 面所說,在申請司法審查之前,必先得法院的批准。在現在考慮的這 情況,法院有可能以香港法院不宜審查在英國作出的行政行為為理 由,拒絕作出批准。第二,即使申請人能過了「批准」這一關,下 一個問題是起訴文件是否能送達在英國的有關官員或機關。根據《最 高法院規例》的有關條文 27
這類案件的起訴文件如要送到香港以外 的地方,也須先得到香港法院的批准。在這方面,香港法院作出批准 的可能性似乎也不高,它可以指出這類案件應在英國進行訴訟。最 後,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對在香港區域以外作出的行為或決定進行司法 審查,這是極為值得懷疑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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