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26-FCO40-2594-Hong-Kong-courts-and-legal-system-1988 — Pag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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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9,軍人如有違反軍事法的行為,由軍事法庭審判。至於軍人 的其他犯罪行為(如違反香港刑法的行為),除三種例外情況外,可由 軍事法庭或香港法院審訊。在該三種例外情況下,則由軍事法庭審判 軍人違反非軍事法刑事。這些例外情況是 10

(-) 軍人在執行其職責時作出有關犯罪行為;

(二)軍人對於軍隊的成員犯罪;

(三)軍人對於軍隊或其成員的財産犯罪。

第二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外國政府及其外交代表在香港法制下 (以至在國際法上 ) 享有的豁免權。首先,在刑事訴訟上,外國的外 交代表享有若干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香港法院 的管轄11。其次,在民事訴訟方面,基本原則是外國政府享有豁免 權,不受香港法院管轄,但有若干例外,如外國政府的商業活動不受

12 豁免 此外,外國的外交代表在民事訴訟上也享有若干豁免權 13

第三個問題是狹義的「國家行為」 14 (相對於下面談到的廣義的 國家行為)。根據英倫普通法,如英政府或得到其授權的人員,於英 領土(或屬土)以外的地方,在行使其關於外交或國防的權力時,對外 國公民作出了侵權行為,而有關外國公民在英國(或其屬土)控告英政 府或有關人員,則被告可以「國家行為」為辯護理由,毋須負上法律 責任。這規定背後的指導思想是,這種問題應由該外國公民自己的政 府循外交途徑與英政府交涉,要求賠償,而不應由英國內部的司法機 關受理。但值得留意的是,如英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其工作人員在英 領土(或香港)內對英國公民(或香港市民)作出了違法侵權行為,則受 到英(或香港)法院的管轄,須根據侵權法的一般原則作出賠償,而不 可以「國家行為」為辯護理由。

第四,廣義的國家行為 15

大致來說是指英政府在行使其外交權 時對外國政府或其公民作出的行為,例如國際條約的締結、對別國宣 戰、對別國政府的承認、接管別國領土、在戰時拘禁敵國公民等。法 院有權根據普通法原則去決定某行為是否一項國家行為,但如法院確 定了它是國家行為,便不可予以干預、管制或質疑它的法律效力。此 外, 一個國家行為也不可被引用為一宗訴訟的基礎,例如人民無權在 訴訟中要求英國或香港法院直接執行一條國際條約的規定(除非該規 定已在本地立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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