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9,軍人如有違反軍事法的行為,由軍事法庭審判。至於軍人 的其他犯罪行為(如違反香港刑法的行為),除三種例外情況外,可由 軍事法庭或香港法院審訊。在該三種例外情況下,則由軍事法庭審判 軍人違反非軍事法刑事。這些例外情況是 10
(-) 軍人在執行其職責時作出有關犯罪行為;
(二)軍人對於軍隊的成員犯罪;
(三)軍人對於軍隊或其成員的財産犯罪。
第二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外國政府及其外交代表在香港法制下 (以至在國際法上 ) 享有的豁免權。首先,在刑事訴訟上,外國的外 交代表享有若干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香港法院 的管轄11。其次,在民事訴訟方面,基本原則是外國政府享有豁免 權,不受香港法院管轄,但有若干例外,如外國政府的商業活動不受
12 豁免 此外,外國的外交代表在民事訴訟上也享有若干豁免權 13
。
。
第三個問題是狹義的「國家行為」 14 (相對於下面談到的廣義的 國家行為)。根據英倫普通法,如英政府或得到其授權的人員,於英 領土(或屬土)以外的地方,在行使其關於外交或國防的權力時,對外 國公民作出了侵權行為,而有關外國公民在英國(或其屬土)控告英政 府或有關人員,則被告可以「國家行為」為辯護理由,毋須負上法律 責任。這規定背後的指導思想是,這種問題應由該外國公民自己的政 府循外交途徑與英政府交涉,要求賠償,而不應由英國內部的司法機 關受理。但值得留意的是,如英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其工作人員在英 領土(或香港)內對英國公民(或香港市民)作出了違法侵權行為,則受 到英(或香港)法院的管轄,須根據侵權法的一般原則作出賠償,而不 可以「國家行為」為辯護理由。
第四,廣義的國家行為 15
大致來說是指英政府在行使其外交權 時對外國政府或其公民作出的行為,例如國際條約的締結、對別國宣 戰、對別國政府的承認、接管別國領土、在戰時拘禁敵國公民等。法 院有權根據普通法原則去決定某行為是否一項國家行為,但如法院確 定了它是國家行為,便不可予以干預、管制或質疑它的法律效力。此 外, 一個國家行為也不可被引用為一宗訴訟的基礎,例如人民無權在 訴訟中要求英國或香港法院直接執行一條國際條約的規定(除非該規 定已在本地立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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