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香港法院根據《最高法院規則》3 第十一條,批准把起訴文件送達被告。(第十 條規定在什麼情
況下,香港法院可以作出這種批准:例如在一宗涉外合同的訴
訟上 如 合同 在香港締結的話,香港法院可批准在香港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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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送達起訴文件。)
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法院根據上述第(一)或(二)項,對某件案件 享有 管轄權,如法院認為基於某些特殊理由,有關案件不適宜由香港法院 審訊,法院仍可拒絕行使管轄權 4
至於其他種類的民事案件,如婚姻訴訟、遺產繼承訴訟、海事訴 訟、個人破產及公司清盤訴訟等,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則由其他各套的 原則來決定,在這裡沒有可能詳細敍述。但舉例來說,香港法院是否 就婚姻訴訟享有管轄權,大致視乎當事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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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香港。總括來說,關於一般民事案件,並沒有一套廣泛地適用於所 有這些案件的關於香港法院管轄權的原則,而只有不同的、具體的 相當複雜的原則,以決定香港法院就不同類型的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一般刑事訴訟
相對於民事訴訟,關於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原則比較簡單:根據 普通法6.
一般來說,香港法院對在香港區域以內發生的刑事犯罪行 為有管轄權;至於在香港區域以外發生的犯罪行為,除非有個別的成 文法授權香港法院行使關於該(在香港以外發生的)罪行的管轄權,否 則香港法院並無管轄權。
個別成文法作出授權的其中一個例子,是《保護飛機法例》 7 根據這法例,如有破壞飛行中的飛機的行為,則無論這在那裡發生, 香港(及英國)法院都可以進行審判。
有關國防、外交的案件
關於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問題的管轄權,可從至少五方面分 別考慮。第一個問題是負責防務的駐港英軍在香港法律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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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軍人不但受香港法律約束,還須遵守(關於軍隊的行政和紀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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