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1)
是擬供上映的,不論將它上映的人,是否 該獲供給影片的人;及
(ii)
不符合批註在證明書上的有關條件,即第9
(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C) 條所指的條件。
與撤銷等
有關的罪 行
視察及執
視 行
22.(1)根據第9條發給影片的豁免證明書,如根據 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視為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 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2) 根據第13條發給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如根據本條 例已經撤銷或視為撤銷,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 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3)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 (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 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3. (1)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以 執行本條例。
(2)督察可
(a)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
映影片的地方;
(b)隨時進入他有理由相信當時發生或已經發生干犯
本條例下罪行的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i)扣押在他看來屬本條例下罪行的證據的影 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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