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1)

是擬供上映的,不論將它上映的人,是否 該獲供給影片的人;及

(ii)

不符合批註在證明書上的有關條件,即第9

(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C) 條所指的條件。

與撤銷等

有關的罪 行

視察及執

視 行

22.(1)根據第9條發給影片的豁免證明書,如根據 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視為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 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2) 根據第13條發給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如根據本條 例已經撤銷或視為撤銷,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 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3)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 (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 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3. (1)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以 執行本條例。

(2)督察可

(a)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

映影片的地方;

(b)隨時進入他有理由相信當時發生或已經發生干犯

本條例下罪行的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i)扣押在他看來屬本條例下罪行的證據的影 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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