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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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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說過「還政於民」的道理,就以世界其他地方為例,無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基本上 一個立法機關的主要構成部份應該是以地域或不分地域,而由整個地區產生的,這樣才能使立法 機關的運作更趨平穩。但我們現在若以區議員的10個間選議席來取代10個直選議席的話,則似 乎跟古代的成語故事「朝三暮四」有點相似。故事提及以前有一個看牛的人,因為家道日漸中落 於是要把分發給猴子的糧食減少,他最初問猴子可否朝三暮四(早上3粒,下午4粒),猴子感鼓 燥,後來又問如果改為朝四暮三又如何呢?猴子便十分開心。所以我認為我們應把重點放在立法 機關如何組成,如果我們認為在九一年後不應有間選議席的話,我們就應考慮到那些議席若由委 任議員出任,而在九七年後並不存在時,空缺的議席應由什麼代替?對於增加功能組別一事,我 相信我們永遠不能滿足全港人的需求。
今晨本人收到香港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香港分會的來信,要求增設一個議席,由此可見有很多 人希望加添議席,而我們將永遠不能完全滿足這些人的要求。故此本人曾在一個公開論壇上說到 功能組別基本上是一個含糊不清的概念,當時本人所用的英文字是(nebulous)即是說如一堆堆星 雲一樣,而不是某張報紙所說的不道德這個意思。故此我想藉此機會加以澄清。
剛才蘇海文議員說,他對司徒華議員提出間選能含有民主成份而感欣慰。我相信間選的重點在 於分地域或不分地域間接選出一批人晉身立法局,這批人是間接向選民負責,是由一個公平的選 舉選出來的,故此可說有民主成份。雖然本人的論點並不是談及民主,但基本上是這個意思,而 不是指功能組別,正如蘇海文議員以前所說的某些功能組別所產生的民主。我並不是說香港在發 展階段中不需要功能組別,因為本人認為基於某些特殊原因,例如人才的問題,本港在過渡時期 內甚至在九七年之後,是有可能需要功能組別的。而第二點是基於某些特殊團體享有特殊利益或 權利,因此須要在立法機關設立代表,如果它們没有-
份代表的話,它們的權利或利益就會受到 忽視,這反而有損公眾利益,所以本人對於是次討論没有將功能組別的概念重新澄清,因而將鄉 議局劃出立法局外,感到十分遺憾。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希望支持司徒華議員的動議,但我担心無論我支持與否,我都會成 爲帶菌者,那應如何是好呢?對於第一個修訂動議,原則上我認為即使不談民意,局內已是存在 着嚴重的分歧,但我相信各人在這問題上的意見雖然不同,卻是分而不裂的,所以我仍堅持一 個理性的辯論。本人支持司徒華議員的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剛才反對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時,已說過這樣提出修訂議並不適宜,因為 這只會使人集中注意白皮書內的某幾個事項,所以我要根據同樣的理由,反對司徒華議員所提出 的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對於一九九一年以直接選舉議席取代按地區劃分的選舉團議席一事,我們不應單就 該事本身來看,而應該統觀全局,以循序發展更具代議特色的政制這個角度來看;並要了解這樣 的取代,可使三層政制架構更為合理。正如我昨天在這次辯論展開時所解釋,這種由按地區劃分 選區的間接選舉,改變為按地區劃分選區的直接選舉,是自然循序的發展。此外,這項改變亦完 全符合當局的目標,即是致力使代議政制的三層架構更為合理。同時實施兩種選舉地方性代表進 入立法局的制度,即是同時使用直接和間接兩種選舉方式選出議員,這種做法不但没有必要,而 且很可能帶來問題,例如,可能引致上述兩組議員就雙方的代表性進行比較,互相猜忌;雙方都 應該代表所屬選區內的居民,但很可能會自認比對方更具代表性。
李柱銘議員曾巧妙地暗示,同一地區的人將會有兩個不同選區,但他忽略了兩個要點。主席先 生,第一點是,區議會可選一些不是區議員的人士為其選區的議員。第二點是,雖然李議員曾 說,按選區進行的直選可能會吸引到他所說的「代表香港的議員」——或許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儘管如此,他們需要獲得所屬按地區劃分的選區的選票,那將會是其選民組別。
司徒華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亦對政府在一九九一年只引進10個直接選舉的議席,表示遺 憾。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這次辯論引出了一項主題,就是代議政制的發展,不應該,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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