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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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香港銀行公會一直極力促請當局修訂現行條例第161B條。該會在研究各項擬議修訂及其他團 體提交的意見書後,對條例草案各項修訂均表示歡迎並給予支持。

條例草案豁免認可財務機構及其控股公司,使其不須在年報及年結中透露借予每名董事及高級 職員的款項詳情,除非該筆貸款屬於特許優惠性質,而金額超過1,000萬元。根據現擬條文,有 關機構只須在年結中提供貸款總數。

然而,這並不表示該等機構的股東或存款人無法得悉他們都關注的事,即董事和高級職員貸款 的資料。為此,條例草案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必須保存一份載述所有借給董事及高級職員的款項詳 情的登記冊,並在召開週年大會前14天及其後7天的一段期間內,供公眾人士查閱。

主席先生,這些修訂是根據常理擬訂的,亦可視為當局為本港財務機構所關注的問題提供的一 個實際解決辦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專案小組的蘇海文議員及潘永祥議員的支持。

正如潘議員指出,有人關注核數師在斷定貸款是否屬於優惠性質時可能有困難。他們尤其擔 心,由於核數師須作出主觀的決定,故此性質相同的貸款在不同機構的財務帳表中,會有不同的 處理方法。

我理解這項受人關注的問題,但估計不會出現無法解決的困難。這類貸款很可能為數不多,而 即使有,多半亦應情況明確。界限不分明的情況一定會出現,須由核數師作出判斷。不過,核數 師對於運用本條例的條文,已慣於運用判斷力,而且條例草案亦明確規定須作出是否合理的檢 定。我不認為應在現階段對目前的建議作出任何這方面的修訂。不過,日後我會根據經驗,重新 考慮這問題。

主席先生,至於意見書所提出的修訂建議,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加以論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1988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根據現行區議會條例的條文,區議員可以 連續6個月在所屬區議會的會議中缺席,而毋須在開始缺席前取得區議會批准,只要在事後補請 區議會批准便可。我們均認為這類缺席情況會影響區議會的運作。1988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 案則訂明任何區議員若事先未徵得所屬區議會批准,而連續6個月缺席會議,則會自動喪失其區 議員身份,但因長期患病而缺席者則作別論。此外,當局亦藉此機會將區議會會議的定義,更加 明確地界定,並作出其他技術上的修訂。我們知悉當局已諮詢全部19區區議會對擬議修訂的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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