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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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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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胡法光議員又提到本條例草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的修訂問題。在這方面,政府一 直與立法局有關的專案小組密切聯絡;到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我便會就本條例草案提議多項修 訂。

最後,我要藉這機會多謝胡法光議員和立法局專案小組各位成員。他們審閱本條例草案,花費 不少心力,並且提出了有用的建議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198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所載的修訂項目,主要是針對於一九八 四年開始實施的現行公司條例第161B條的應用問題;該條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必須公開向其董事 及高級職員提供貸款的資料。各財務機構認為,鑑於其業務性質,這項必須在年結中公開上述資 料的規定,既複雜又不可取。當局在諮詢及再三研究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同類法例後,擬備本草 案,放寬原有條例的若干規定,使認可財務機構只須在年結中公開向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或向其控 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提供款額超過1,000萬元的特許優惠貸款資料。然而,財務機構必須在 舉行週年大會前的14天至其後7天的期間內,備存一份載述第161B條所指的所有交易的有關資 料,供公眾人士查閱。

研究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接獲一間主要會計師行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書。小組已考慮他們 所提出的大部分有建設性提議,其中一部分已納入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項目。他們提出的 意見中,只有一點仍未解決,就是難以斷定貸款是否屬於特許優惠性質。本草案並沒有使用「特 許優惠性質」一詞,而原有條例第157H條中已有表達特許優惠性質意思的字眼。專案小組亦知 道,在詮釋有關條文方面可能出現困難,但鑑於該等貸款數額甚少超過1,000萬元,這個問題不 會經常發生。假如實行起來發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則日後可以根據經驗考慮在這方面作出修 訂。

主席先生,倘當局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獲得通過,我支持當前條例草案。

蘇海文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國寶議員今天因事未能出席本局會議,所以請我代爲就上述條例草案發言,而我亦 贊同他的意見。

今天提交本局的修訂草案,是政府與多個關注組織反覆磋商的成果,這些組織包括香港總商 會、香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和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公會,更重要的還有香港接受存款 公司公會和香港銀行公會。

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條例草案提交了詳盡的意見書,本局已知悉他們的意見,並已將其中一部份 納入草案的最後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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