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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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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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原則問題,我籲請本局其他議員投票反對這條例草案,理由是提出這條例草案的時間並不 合宜,對有關問題且有先入為主的作用,影響白皮書,不論對市政局本身或整個社會,均無 益。

為此,我引述副布政司於本年二月六日致市政局秘書的函件,解釋條例草案若不能在今日通過 的情況:

假如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未能在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前通過成爲法例(其實這個可 能性極微),政府當局便會要求總督會同行政局修改選舉規定(程序)規例第10條,容許已獲正 式提名參加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的市政局議員,在選舉進行前退出競選,而按金則無須-

公。市政局議員當然有權選擇不退出競選,在這情況下,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該名議員若當 選區議員,則當作經已辭去市政局議員職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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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反對這條例草案,並會投反對票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四月九日你抵港就任香港總督,在宣誓典禮致辭時提及本港代議政制的進一步發 展。你說所有改變均須審慎及循序漸進。但當局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提出上述條例草案, 就區議會和市政局的共同成員一事所宣佈準備作出的改革,卻是突然和不合時宜,而且未經諮詢 有關人士的意見,這實在違背了你所訂定的:改變必須是審慎及循序漸進的目標。

如果擬議的改革目的在於改善區議會與市政局的關係,我並不認為這草案能夠達到此目的,卻 可謂未見其利,先見其害。由於若干區議員和市政局議員現正在選舉活動中競爭,二者的關係反 而已惡化。代議政制三層架構的全部成員都認為他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部份市政局議員是獲知 這改變後,才在極短時間內——事實上是在不足3個星期內,參加區議會選舉。數名區議員和參 選者突然遭遇一些超級對手。此外,提交本局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是將白皮書所提出的一項改 革付諸實行,但議員卻不知道白皮書的其他内容及有關改革。

主席先生,在一九八五年底的數個月和一九八六年初,有人揣測一九八七年的綠皮書檢討將會 是內容空洞,言之無物。當時,我信任政府,並不相信這些言論。然而,事情發展至今,我不得 不相信上述檢討真的是没有意義。民意匯集處報告書所報導的調查結果,1987年舞弊及非法行 爲(修訂)條例草案以及今日辯論的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使草案所提出的瑣碎修訂,無一不 是明顯的例子,都使市民相信政府正在地區和市政局階層推行裝飾門面的措施,以圖轉移注意 力,掩飾中央層面缺乏實質的改革。這彷彿像個病人,不願延醫就診,但卻敷粉施脂,裝成健康 的樣子。這種隱瞞問題的態度,不但無補於事,而且使問題不能在適當時間獲得處理。 代議政制 是一個完整制度,實施任何改革前必須作全盤考慮,不應瑣碎地推行改革。由於本條例草案只就 區議會和市政局的共同成員安排提出一項修訂,我在未知道政制方面的其他有關發展前,實無法 判斷是項修訂是否正確。-

其量只可說所提出的修訂本身是正確,但修訂的時間和方式卻不恰 當。一九八四年代議政制白皮書第25段已就直接選舉作出承諾,倘若可以不在一九八八年推行 直選,而延至一九九一年才實行,為什麼不可以將市政局議員在區議會的當然議席保留至一九九 一年才作更改?主席先生,今日我恐怕無法同意通過本條例草案。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不能夠支持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我的克制的極 限,只容許我即使不投反對票,也只能投棄權票

在政制的三重架構中,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是否需要有一定的聯繫,怎樣去建立這種聯繫 呢?現存的制度中,是有這種聯繫的,這種聯繫是由上而下建立的。我也贊成要有聯繫,但要由 下而上去建立。因為這樣才較為符合民主的原則,使負責和交代的關係更為清楚明確。我是贊成 把由上而下改變爲由下而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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