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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三讀
律政司報告謂
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1988年社會工作訓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三讀以上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三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上述條例草案經三讀通過。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88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41條第(3)段的規定,下令記錄在案,以便二讀。
條例草案二讀
1988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李國寶議員動議二讀:「一項條例草案,旨在規定 Deutsche Bank (Asia) Aktiengesellschaft 的業務 撥歸 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並對其他有關事項予以規定」。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88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我認為今天提出的條例草案是屬於 技術性,並不會引起爭議的。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本條例草案業經政府當局認可,並已按照立 法程序所規定的次數,分別在中英文報章刊登;因此,我動議本局二讀本條例草案。
當局必須制定這項私人擬訂的條例草案,因為德國銀行將會根據德國法例,與德意志(亞洲)銀 行合併。德意志(亞洲)銀行目前是德國銀行的全資附屬銀行,我在下文仍會稱它為德意志(亞洲) 銀行,但自本年四月五日起,它便不復存在,同時,根據德國法例,它的一切業務以及資產和負 債,均會撥歸德國銀行名下。
這項根據德國法例進行的合併,在香港法例下所產生的效果並不明確。本條例草案旨在澄清所 有因合併引起的問題,以確定德意志(亞洲)銀行及其本港客户的地位。
德意志(亞洲)銀行在本港經營相當龐大的銀行業務。為本港利益着想,當局應使在本港經營的 國際銀行有明確的地位和業務受到保障。
本條例草案並非没有先例可援,英國勞合銀行和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是根據英國法例及一九八五 年的勞合銀行(合併)條例在香港合併。事實上,本條例草案是以在一九八五年制定的上述條例為 根據。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合併銀行不會藉着本條例草案而短付印花稅。德意志(亞洲)銀行及德 國銀行均極力確保有關銀行後所應繳付印花稅,與未通過本草案時所付的全無分別。合併銀行 無意藉着本條例草案逃避繳付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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