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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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認為本條例草案不會引起爭議,並且會受歡迎,因為它顯示出本港克盡責任,使 金融機構及其客户均能在明確的情況下進行業務上的交易。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 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人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下次會議定於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星期 三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下午四時十九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動議簡稱的中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
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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