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獲發放每年長俸的情况
下列公務員可獲發每年長俸一
附件 A (i)
(a)
具有不少於10年符合領取長廖資格的年資而在
60歲的正常退休年齡退休的人員,
(b)
具有不少於10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而自
動提早退休的人員,包括
(C)
(1) 在1987年7月1日前聘任並在年国 55 歲
時或其後退休的在職人員;
(ii)在年50歲時或其後提早退休的紀律部隊
員佐級人員;
(iii)在年屆55歲時或其後提早退休的紀律部隊
主任級人員;
具有不少於2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因屬 於過剩人員(即由於職位取消或由於部門重組以 提高效率 )而退休的人員;
(d)
具有不少於5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 因喪
失工作能力而退休的人員;
(e) 不論具多少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為公眾利
益計而退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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