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獲發放每年長俸的情况

下列公務員可獲發每年長俸一

附件 A (i)

(a)

具有不少於10年符合領取長廖資格的年資而在

60歲的正常退休年齡退休的人員,

(b)

具有不少於10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而自

動提早退休的人員,包括

(C)

(1) 在1987年7月1日前聘任並在年国 55 歲

時或其後退休的在職人員;

(ii)在年50歲時或其後提早退休的紀律部隊

員佐級人員;

(iii)在年屆55歲時或其後提早退休的紀律部隊

主任級人員;

具有不少於2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因屬 於過剩人員(即由於職位取消或由於部門重組以 提高效率 )而退休的人員;

(d)

具有不少於5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 因喪

失工作能力而退休的人員;

(e) 不論具多少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為公眾利

益計而退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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