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ii)尙屬乙類公務員,須預早1個月通知;
(iii) 尙屬員佐級警務人員,須預早1個月通知。
在1987年7月1日之前聘任而年屆54 歲6個月或 以上的人員一
(i)倘屬員佐級警務人員,須預早1個月通知;
(ii)尙屬其他人員,須預早6個月通知。
公務員倘未能向政府提出所需的預早通知,便須要付出1
個月薪金代替通知。不過,在特殊的情況下,銓叙司有權
豁免有關人員預早提出通知。
(F)
為公眾利益或因紀律理由而退休的福利
為公眾利益或因紀律理由而退休的公務員,須年屆退
休年齡才可領取其長俸利益。
(G) 死亡福利
公務員逝世可獲下述撫恤金:
(a)
倘一名服務不少於2年的人員於在職時逝世,可獲
一筆撫恤金,數額相等於該員的最高可供計算長俸
的每年薪酬
,
或該員的折算長俸酬金的最高限額卽
折算 50%),兩者取其數額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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