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ii)尙屬乙類公務員,須預早1個月通知;

(iii) 尙屬員佐級警務人員,須預早1個月通知。

在1987年7月1日之前聘任而年屆54 歲6個月或 以上的人員一

(i)倘屬員佐級警務人員,須預早1個月通知;

(ii)尙屬其他人員,須預早6個月通知。

公務員倘未能向政府提出所需的預早通知,便須要付出1

個月薪金代替通知。不過,在特殊的情況下,銓叙司有權

豁免有關人員預早提出通知。

(F)

為公眾利益或因紀律理由而退休的福利

為公眾利益或因紀律理由而退休的公務員,須年屆退

休年齡才可領取其長俸利益。

(G) 死亡福利

公務員逝世可獲下述撫恤金:

(a)

倘一名服務不少於2年的人員於在職時逝世,可獲

一筆撫恤金,數額相等於該員的最高可供計算長俸

的每年薪酬

,

或該員的折算長俸酬金的最高限額卽

折算 50%),兩者取其數額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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