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70-FCO40-23182-Future-of-Hong-Kong-continuity-of-administration-civil-serv-1987 — Page 15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6. 當局亦藉此機會,對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和撫恤孤寡恩俸計劃 的條文作若干輕微修訂,詳情見附件 B。

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

附件 B

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的資格

7. 於1987年7月1日屬於按可領長俸利益的條件僱用的在職

人員,可申請加入新長俸計劃,但已提出退休/辭職通知,並且在

1987 年 7 月 1日已開始放取退休前/辭職前假期的人員,在

般情况下不得撤回通知,而只可為計算退休利益的目的而申請加

入新長俸計劃。銓叙司倘認為准予某人員作出選擇會損害公務

員的利益

,

可不批准其申請

8. 作出加入新長俸計劃的選擇後,不得更改。

選擇期

9.

擬申請加入新長俸計劃的在職人員,必須在下述選擇期内提

出申請:

(a) 倘屬 50歲以下的人員,選擇期為由1987年7月1日起

計5年或直至其 50 歲的生日為止,兩者取其較早者,

但選擇期不會少於2年;

(b) 倘屬年齡介乎50至55歲的人員,選擇期為由1987年7月1日

起計2 年或直至其 55歲生日的前一天,兩者取其較早 者(但須見下文第10段 );

(C)

倘屬紀律部隊以外的人員,而在1987年7月1日正於

55 歲後延任者,選擇期為當時的延任期屆滿之前(見 第 10 段 ); 及

(d)

倘屬紀律部隊人員,而正於所屬部門首長在新長俸計劃 下指定的退休年齡之後延任者,選擇期為由1987年 7

月1日起計6個月內或當時的延任期屆滿之前 其較早者。

J

兩者取

5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