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70-FCO40-23182-Future-of-Hong-Kong-continuity-of-administration-civil-serv-1987 — Page 15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d)

因公衆利益或紀律理由而退休的公務員,其長俸利益將

押後,至該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發放;

(e) 公務員倘欠政府債項,當局不論其是否同意,可最多 扣減

其應得長俸利益的 25% 以作償還;但就任何欠付政

府的稅項而言 上述25%的最高扣減額並不適用;

(f)

關於公務員因公死亡而發放遺屬恩俸的規定,將作如下

的修改:

(g)

(i) 配偶或一名父母獲發的遺屬恩俸,最低數額由每年

1,608 元增至每年12,000 元;

(ii)現規定倘毋須向配偶或父母發放恩俸,則子女可獲

發遺屬恩俸,最低數額爲每年6,000元;

(iii) 倘因任何理由毋須向配偶、子女或母親發放恩俸,

則受供養父親可獲發一筆恩俸;

(iv)倘子女在23歲前重新接受全日教育,可重新領取

遺屬恩俸;

公務員在公事旅程中受傷,不論該旅程採用甚麼方式,

有關人員可獲發的額外長俸數額,與因公受傷可獲發的

額外長俸數額相同;及

(h)

在舊長俸計劃下,領取長俸利益乃公務員的權利,惟

須符合長俸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所載條件的規定。

對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及撫恤孤寡恩俸計劃所作的修改

5. 新長俸計劃不會影響根據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或撫恤孤寡恩

俸計劃所發放的福利數額。不過,各公務員應注意

各公務員應注意,在新長俸計

劃下辭職時具資格領取押後發放的長俸的人員,倘其在辭職時有

妻室,便不能獲發還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供款,情况與退休時

具資格領取長俸的人員一樣。不過,其妻子及受供養家屬,將可 繼續受該計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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