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當局亦藉此機會,對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和撫恤孤寡恩俸計劃 的條文作若干輕微修訂,詳情見附件 B。
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
附件 B
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的資格
7. 於1987年7月1日屬於按可領長俸利益的條件僱用的在職
人員,可申請加入新長俸計劃,但已提出退休/辭職通知,並且在
1987 年 7 月 1日已開始放取退休前/辭職前假期的人員,在
般情况下不得撤回通知,而只可為計算退休利益的目的而申請加
入新長俸計劃。銓叙司倘認為准予某人員作出選擇會損害公務
員的利益
,
可不批准其申請
8. 作出加入新長俸計劃的選擇後,不得更改。
選擇期
9.
擬申請加入新長俸計劃的在職人員,必須在下述選擇期内提
出申請:
(a) 倘屬 50歲以下的人員,選擇期為由1987年7月1日起
計5年或直至其 50 歲的生日為止,兩者取其較早者,
但選擇期不會少於2年;
(b) 倘屬年齡介乎50至55歲的人員,選擇期為由1987年7月1日
起計2 年或直至其 55歲生日的前一天,兩者取其較早 者(但須見下文第10段 );
(C)
倘屬紀律部隊以外的人員,而在1987年7月1日正於
55 歲後延任者,選擇期為當時的延任期屆滿之前(見 第 10 段 ); 及
(d)
倘屬紀律部隊人員,而正於所屬部門首長在新長俸計劃 下指定的退休年齡之後延任者,選擇期為由1987年 7
月1日起計6個月內或當時的延任期屆滿之前 其較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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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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