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因公衆利益或紀律理由而退休的公務員,其長俸利益將
押後,至該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發放;
(e) 公務員倘欠政府債項,當局不論其是否同意,可最多 扣減
其應得長俸利益的 25% 以作償還;但就任何欠付政
府的稅項而言 上述25%的最高扣減額並不適用;
(f)
關於公務員因公死亡而發放遺屬恩俸的規定,將作如下
的修改:
(g)
(i) 配偶或一名父母獲發的遺屬恩俸,最低數額由每年
1,608 元增至每年12,000 元;
(ii)現規定倘毋須向配偶或父母發放恩俸,則子女可獲
發遺屬恩俸,最低數額爲每年6,000元;
(iii) 倘因任何理由毋須向配偶、子女或母親發放恩俸,
則受供養父親可獲發一筆恩俸;
(iv)倘子女在23歲前重新接受全日教育,可重新領取
遺屬恩俸;
公務員在公事旅程中受傷,不論該旅程採用甚麼方式,
有關人員可獲發的額外長俸數額,與因公受傷可獲發的
額外長俸數額相同;及
(h)
在舊長俸計劃下,領取長俸利益乃公務員的權利,惟
須符合長俸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所載條件的規定。
對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及撫恤孤寡恩俸計劃所作的修改
5. 新長俸計劃不會影響根據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或撫恤孤寡恩
俸計劃所發放的福利數額。不過,各公務員應注意
各公務員應注意,在新長俸計
劃下辭職時具資格領取押後發放的長俸的人員,倘其在辭職時有
妻室,便不能獲發還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供款,情况與退休時
具資格領取長俸的人員一樣。不過,其妻子及受供養家屬,將可 繼續受該計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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