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木 附件第八節所規定的各項涉外事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山當地人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它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的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 主要職務的官員(相當於原“政務司”级官員、檢察長和警 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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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 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 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 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 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 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終審 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 受任何干涉,只服從法律。法官履行職責時享有適當的豁
免。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社 會名流組成的獨立的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 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以應 聘。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 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 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 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成員組成 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决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 能,不受任何干涉。
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 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外國 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 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 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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