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木 附件第八節所規定的各項涉外事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山當地人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它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的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 主要職務的官員(相當於原“政務司”级官員、檢察長和警 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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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 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 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 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 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 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終審 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 受任何干涉,只服從法律。法官履行職責時享有適當的豁

免。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社 會名流組成的獨立的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 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以應 聘。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 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 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 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成員組成 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决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 能,不受任何干涉。

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 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外國 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 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 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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