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遊行、結社(如組織和參加民間團體)、組織和參加工 會、旅行和遷徙,選擇職業和工作、罷工、宗教和信仰、教 育和學術研究的自由,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訴諸法律和法 院的權利,私有財產所有權,企業所有權及其轉讓和繼承 權、依法徵用財產時得到適當和不無故遲延支付的補償的權 利,婚姻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公 職(某些主要官職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可聘請葡籍和 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擔任公職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 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 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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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應根據本人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 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晉級 的制度基本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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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 益,並尊重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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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規定 的範圍內照常活動,並可同澳門以外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 關係。屬於宗教組織的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均可繼續照 常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 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 原則爲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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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 諸如教學語言(包括語)的政策和學術資格與承認學位級 別的制度。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保留其自主性,並可繼 續從澳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學生享有在澳門特別 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 文物。
六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 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均可用,繼穎工作,其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澳門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退休的上述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 有權按現行規定得到不低於原來標準的退休金和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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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澳門
八
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澳門特別行 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 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單獨同世界各 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性或地區性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 簽訂和履行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澳門特別行政 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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