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6-FCO40-2240-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3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終審法院法 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成員組成 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决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6.

68.

要法官(即最高一級法官)的任命和免 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別行政 區立法機關的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 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 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 加審判。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

能,不受任何干涉。

69.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主管刑 利事檢察 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67.

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

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

律師

70.

法官以外的其他司

法人員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 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 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 定。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