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法 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成員組成 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决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6.
68.
主
要法官(即最高一級法官)的任命和免 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別行政 區立法機關的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 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 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 加審判。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
能,不受任何干涉。
69.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主管刑 利事檢察 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67.
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
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
律師
70.
法官以外的其他司
法人員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 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 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