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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
「明政專員」的主要工作是處理市民對政府部門行政不當的 投訴。因此「明政專員」的設立,並非取代現行其他申訴途 桱,相反是分工合作,相輔相成。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在「明政專員」設立後,仍需要處理市民對政府一般政策的
訂立和推行方面的投訴。
就「明政專員」與市民的聯絡方面,由於「明政專員」所處 理的申訴性質是涉及市民的切身利益,為了保障市民,以及 鼓勵他們申訴,應該容許市民除了可以透過行政立法兩局議 員辦事處代轉給「明政專員」外,亦可以直接向「明政專
員」申訴。
「明政專員」在執行工作時,應具備以下權力。首先,「明 政專員」在接獲市民的申訴後,應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其 次,「明政專員」應擁有調查權力,可以向有關部門索取和 審閱資料文件,可以傳召政府官員作供以及進入政府部門視 察。同時,在調查完畢, 「明政專員」可向港督提交報告, 建議有關政府部門作出改善,以及對有關官員進行處分,此 外 「明政專員」亦應定期將工作報告呈交立法局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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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而言,本人支持有需要進一步發展本港的申訴制度, 本人認為設立「明政專員」是一項基本必需的做法,應該盡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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