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0-FCO40-2213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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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劉皇發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休亶辯論

!

「投訴有門

認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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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支持設立 明政專員」的提議。香港目前正處於

期,随着公民教育的普及 對於社會事物,愈來愈多市民會「不平則

鳴 本人認為目前雖然有不少途徑去讓市民投訴與政府行政有關的

事項,但這些途徑都令人有未能獨立及專責地去處理投訴的感慌。故 此,本人認為如果能夠有一個不屬於政府架構的獨立組織,去再處

理市民對政府部門的投訴,將令市民多添一重保障。不過,本人要強

謁一點,就是「明政專員」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按範圍和足夠的權力,

才可以有效發揮他的功能

כי

許多人認為「明政專員」的設立,與「行政」 「立法」兩局訊員

辦事處在處理投訴方面是扮演同 角色,故此没有設立之必要,但本

人卻認為這個說法未免過於片面

免過於片面。事實上

事實上「明政專員 與兩局議員辦

事處在處理投訴方面是可以相輔相成的 凡與政府部門行政有關的投

訴,應交由「明政專員」處理;而那些與政策有關的投訴,

局議員處理。如此, 「明政專員」一方面既能減輕兩局員的工作重

擔,讓兩局議員能專心於與政策有關的工作,另 一方

方面卻不會取代兩

局訊員投訴的功能。

刚才我提過政府在設立此職位時,必須要明確界定其職務及權力

範圍,使「明政專員」的工作能局限於調查關於因政府部門行政不當

而造成對市民不便或不公平的投訴。這些投訴包括公務員失職、濫用

權力、越權、工作態度散漫等 至於那些觸犯刑事法例的事項,則應

交由律政及司法部門處理 明政」最终的目的是要改進政府在行政

上的效能,其功能與「司法」或「廉政」無關。因為「廉政」的主要

功能為肅貪。其所追究的是刑事責任 主要是針對個人的違法行為 。

所以任何「有廉政不需明政」的立論都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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