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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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衛生福利可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感化犯人(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本

主席先生:

2.

我動識二讚一九八六年感化犯人(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兩個目標: 第一 改善現行對付違反感化令的措 施;第二,賦予社會福利署署長權力去訂明感化犯人條例所規定採用 的紀錄表格。

3.

根據感化犯人條例第五及第六條,任何違反感化令或在感化期 内再次犯罪的人士,將解往發出原有感化令的法庭處理。這些規定對 於由太平紳士、裁判司、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原訟庭發出的感化令, 都有特別聲明,但卻沒有提及最高法院上訴庭。因此,對於那些違反 由上訴庭發出的感化令的人士、或由上訴庭下令感化而在感化期內再 次犯罪的人士,現時是沒有規定將他們解返該庭處理的。本條例草案 第二條是用來堵塞這個漏洞的。

4.

根據感化犯人規則第二十一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感化主任和認 可感化機機的院長對感化犯人的督導工作須備有正當紀錄,並將詳細 資料記錄在感化犯人條例附表所規定的適當表格上。這些表格載上對 感化犯人所作督導工作的資料,成為感化檔案的一部分。感化檔案是 隨時呈堂鬱關的。這些表格的格式須不時修訂,以反映現行的措施。 目前,這些表格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感化犯人條例第十二條(e)段 而訂定的。由於政府認為修訂行政表格毋須一定要交由行政局執行 所以本條例草案第三條將這項規定刪除,而由第四條賦予社會福利署 署長權力去訂定感化犯人條例所規定採用的紀錄表格。

5.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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