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5. 294004 CHINESE LANGUAGE DIVISION
432 PUI
14.01.
14:50
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運輸司藍鴻踐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一九八六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修訂)條例 草案。
2.
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立法當局訂出規定,將總督根據道路 (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而獲賦予的權力,交由運輸司行使。不過, 由於該條例第十七條第(1)款的特別用字,法律專家的意見認為,該 條款所賦予的權力,必須由總督親自行使。當須要進行道路工程時, 總 有檵下令封閉道路及在政府海灘或海床進行填海。不過,這些大 部份都是例行的事務,並沒有實際理由必須由總督行使這些權力。因 此,這項條例草案旨在使嚟例第十七條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可交 由運輸司行使。
3.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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