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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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律政司啟明治致詞全文

裁判司(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2.

我勁議二譔裁判司(修訂)條例草案。

在裁判司法庭内,所有起訴狀、告發狀或傳票均須詳列被告人

所被指控的罪名。但目前所頒行的裁判司條例第二十七條則規定,倘 起訴狀、告發狀或俘票在實質上或形式上有任何錯龉之處,均不得提 出任何反對。根據法律規定,裁判司必須按案中的法律依據及贊憭來 作出判決,並且按需要而修訂有關的起訴狀、告發狀或傳票。裁判司 並無酌情取決糙。

3.

1

殼的意見是

上述程序因過於刻椒,常遭律師及裁判司批評。 認為裁判司必須有的憎取決機以避免出現不公平的情况,而香港法律 應提供若干準則,倘若在審訊過程中,有告發狀、起訴狀或侮票內 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卻顯示被告曾犯其他罪名時(例如,有關的 日期或地點可能與所指控的有出入,或在描述整件罪行時可能出現誤 锌 ), 裁判司便可根據這些準則,酌情裁判

4.

這項條例草案將廢除現時的裁判司條例第二十七條,並以另一 項新條款取代之;這項新條款將賦予裁判司若干酌情取決機,規定在 控罪與證據之間出現錯或不完全相符時,若有關的裁判司認為並無 涉及察中點或不足以導成無法彌補的不公平情况,則須修訂有關的 起訴狀、告發狀或傳票。這買新條款亦規定在作出修訂時所嘅遵循的

程序。

5.

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以及司法機關均表示支持這項修訂建議。 姦實上,這項建議是李柱銘機員在,年前於本局會議席上提問時所提 出的。

6. 主席先生,我現在押後這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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