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6-FCO40-22121-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7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五條(1)款則為本港的情況下了一個注 蹓。根據有關規定一

3.

「在任何情況下,律政司倘若認為毋須基於公義而進行干預,

則可不必對被告提出檢控。」

律政司因此有酌情櫻衡的權力。至於律政司在一宗案件中决定 是否進行檢控時,須考慮那些因素呢?

4.

首先,要有足夠證據以證明案中有構成某項罪行的所有成分。 很多時這都不是容易決定的,尤其是當一項罪行是需要控方證明被告

的心態或意圖的時候-- 而這種心態或意圖通常都是只有很少甚至没

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的。然而,就算有了看來可以證明某項罪行成分

的證據, 宗僅是表面證據成立的案件,通常仍不足以成為可進行檢

控的理由; 一定要有必定可使被告定罪的合理機會,才可以進行檢控

;因為,如果在那些證據薄弱或不明確的案件中貿然檢控,對維護公

赣或公帑的開支都是沒有好處的。

5. 同時,為了評估公義利益所在,還須考慮其他的因素,其中包

6.

環繞罪行的情況是怎樣的?

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多大?

罪行有什麼實際的影響?

有什麼可以使人認為可以減輕罪責的情形?

疑犯的態度怎機?

進行檢控的決定對其他人有什麼影響?

假如疑犯被定罪,法庭對罪行的看法有多嚴重?

進行檢控的結果對罪行的嚴重性或法庭可能判的刑罰會否

不相稱?

律政司通常不會在公眾場合解釋為何在某件案件中不提出檢控

而這種做法是有-

分理由的。當局極少會就這種決定作出公開聲明 因為此舉反映出某人曾被當局懷疑其違犯了刑事罪行,而這是不公

平的。而即使有關事實已為人所知,在公眾場合解釋為何不對疑犯提 出檢控,也會導致公眾人士對該事件以及疑犯是否有罪有所爭論。這 時便須將指証疑犯的証據披露。屆時,有些人便會說那些証據足以証

2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