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6.4.2

宗教團體所辦的學校、醫院、福利機 構和社會事業等均可繼續存在和發展

6.4.3 宗教團體依法持有的財產所有權、管

理權、支配權繼續保留。

6.5.1

香港原有的民間體育團體依法繼續存 在並發展體育運動。

6.6.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依香港法 律取得專業執業資格者,保持原有資

格。

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 規定,審核和授予新的專業執業資格

6.7.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居民

繼續享有原有的社會福利。

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福利 政策。各志願團體可自行制定其服務

模式,及保留其自主性和創新性。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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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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