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 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司法才能選用, 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英方擬稿
3.4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 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
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司法才能選用,
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3.6
3.7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 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
用,繼續工作,並保留其年資;其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 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 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前已退休者,不論其所屬國籍 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 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 貼及福利費。
(四)獨立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
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 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3.6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
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
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
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
準。
3.7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
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前已退休者,不論其所屬國籍
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
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
貼及福利費。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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