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 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司法才能選用, 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英方擬稿

3.4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 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

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司法才能選用,

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3.6

3.7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 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

用,繼續工作,並保留其年資;其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 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 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前已退休者,不論其所屬國籍 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 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 貼及福利費。

(四)獨立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

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 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3.6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

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

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

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

準。

3.7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

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前已退休者,不論其所屬國籍

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

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

貼及福利費。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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