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5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ta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待擬,請參看本節附件]

|

2.4

(三)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任免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 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 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 行政長官予以任命。

3.2

3.3

3.4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 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 才能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 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除本節第3.1和3.2條所規定的程序 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 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命和 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 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同意並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 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英方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不能審理國家 行為,但可決定某一行政措施,包

括執行有關外交及國防事務的行政

措施,是否一項國家行為。當某事 項經法院斷定為屬於國家事實性質 者,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發出證明文件證明該事項,該項證

明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任免

3.1

3.2

3.3

SECRET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 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 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 行政長官予以任命。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 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

,才能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 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除本節第3.1和3.2條所規定的程序

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 官的任命和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 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同 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備案。

17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