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四節 司法機關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一)司法機關的組織體系
(一)司法機關的組織體系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法院和其他
司法組織組成。
1.1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產生
的變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
制予以保留。
1.2
(二)司法機關的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依法設立的法 院和其他司法組織(以下簡稱為法
院)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產生 的變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
制予以保留。
(二)司法機關的職權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職權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授予。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職權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
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
的法官參加審判。
2.2
2.3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法院依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
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2.3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 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 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法院依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
SECRET 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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