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4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

罷工自由;

香港臨時性居民為:依照法律獲有香港居 民身份證,但不是永久性居民的人。

(十一)

遊行自由;

(十二)

選擇職業自由;

(十三)

學術研究自由;

第二條 香港居民,不分國籍、種族、民族、 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十四)

信仰自由;

(十五)

住宅不受侵犯;

(十六)

婚姻自由;和

(十七)

自願生育的權利。

第三條 年滿二十一周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 依照法律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内,任何人士均有權

第四條 香港居民依照法律享有:

(一)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二)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自

由;

(三)集會、遊行的自由。

第五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留或者監禁。 禁止以任何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

:

(-)

得到秘密法律諮詢;

(=)

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

選擇律師在法庭上作為其代表;

(四)

獲得司法補救;和

(五)

對行政部門的行為向法院申訴。

第五條 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産的取得、使用 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財産得到 補徵(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自由 兌換、不無故遲延支付)的權利,繼續受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律保護。

SECRET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任何人士均有責 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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