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
罷工自由;
香港臨時性居民為:依照法律獲有香港居 民身份證,但不是永久性居民的人。
(十一)
遊行自由;
(十二)
選擇職業自由;
(十三)
學術研究自由;
第二條 香港居民,不分國籍、種族、民族、 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十四)
信仰自由;
(十五)
住宅不受侵犯;
(十六)
婚姻自由;和
(十七)
自願生育的權利。
第三條 年滿二十一周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 依照法律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内,任何人士均有權
第四條 香港居民依照法律享有:
(一)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二)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自
由;
(三)集會、遊行的自由。
第五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留或者監禁。 禁止以任何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
:
(-)
得到秘密法律諮詢;
(=)
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
選擇律師在法庭上作為其代表;
(四)
獲得司法補救;和
(五)
對行政部門的行為向法院申訴。
第五條 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産的取得、使用 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財産得到 補徵(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自由 兌換、不無故遲延支付)的權利,繼續受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律保護。
SECRET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任何人士均有責 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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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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