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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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一條 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臨時性居

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士的基 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 留權,並依照法律獲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以

下居民: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

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 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 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未成立之前已適用於香港的 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條 在執行上述兩項公約時,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 自由,包括: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 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人身自由;

(==)

言論自由;

(三)

出版自由;

(四)

集會自由;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

的子女;

(五)

結社自由;

(六)

組織和參加公會自由;

(七)

通信自由;

(八)

旅行自由;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

居留權的人。

(九)

遷徙自由;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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