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一條 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臨時性居
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士的基 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事
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 留權,並依照法律獲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以
下居民: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
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 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 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未成立之前已適用於香港的 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條 在執行上述兩項公約時,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 自由,包括: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 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人身自由;
(==)
言論自由;
(三)
出版自由;
(四)
集會自由;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 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
的子女;
(五)
結社自由;
(六)
組織和參加公會自由;
(七)
通信自由;
(八)
旅行自由;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
居留權的人。
(九)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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