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六條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 他房屋。
第七條 香港居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 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遷徙 居住地點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 由,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
入境的自由。
第九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傳教 和舉行、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其 他信仰的自由。
第十條 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十一條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 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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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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