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服從前例原則」應維持有效。
其他意見:
i. 持相反意見者則認為為了保持特區的司法獨立及高度自治,特區法院應有權解釋基本法
内的所有條文。
ii. 另有意見認為在審訊過程中,香港法院只可以解釋基本法内有關特區內部事務的條文。
iii. 另一意見認為特區法院應有權審理所有涉及基本法任何部份案件,惟這些案件的終審權
應屬人大常委會,而非特區終審庭所有。
iv. 亦有意見認為如特區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則可能侵犯中國主權,而且基本法是人大制
定及頒佈的法律,如山特區法院解釋,似乎不切實際。
但有意見認為除非香港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否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便不能按《中英聯
合聲明》規定享有終審權。
4.2
基本法應否有立法解釋?
由於在普通法的法制下並没有立法解釋這觀念,而《中英聯合聲明》已規定特區得沿用普通法,
故此,立法解釋並不足取。
就此問題有以下提議: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立法解釋權,而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有司法解釋權,以解釋基本法
内的任何條文。
i. 人大常委會應毫無保留地向特區法院授予全權,以解釋在特區權力範圍内的基本法條文。
ii. 至於在特區權力範圍以外的基本法條文,如經中央及特區成員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向人大常
委會提交,人大常委會可對此等條文行使其解釋權。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時,應透過一個
由特區及國內代表(特區代表佔大多數)組成的特別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對已審
結的案件及既得之權益並無回溯力,但對未來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就此問題亦有以下各種不同意見:
意見 A
有人擔心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會影響特區法院的終審决定。案件的當事人可能故意等待人大
常委會對有關條文進行立法解釋,以期望此解釋對其有利。這做法可能妨礙整個司法過程。但
假如上述的建議被採納的話,這擔憂便可解除。
意見 B
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没有回溯力,且不影響既得權益及已審結或正在審理的案件,則其立
法解釋並不影響特區終審權。如一案件所牽涉的法律條文,其經立法解釋及司法解釋的意義各
有不同,此案件則不能作為以後訴訟的先例。因此,特碼的終審權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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