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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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解决矛盾衝突的方法

7.1 法庭

7.2 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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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具體問題:

所有自由權利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行使並享有的。每一個公民 都應享有通過報刊或用其他途徑發表意見的權利。但这公民權利只 有在公民遵守法定手續的條件下,才能夹際存在。因此為了公平的 保障每一個人,国家通常在憲法中賦予高度的自由,再在附帶法例 中加以限制,以防止有濫用自由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况出现。所以當 出現矛盾衝突時,大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以尋求公平的裁判,解决

争端。

新聞界在保障社會利益和他人權利等方面,必須自律。自律,在消 極方面,是不違反法律;積極方面,則是正確報道,公正評論,發 揮新聞的正當功能。

8.1 基本法如何保障新聞自由:

8.1.1

討論基本法如何保障新聞自由時,了解新聞自由的本質是很重要的, 綜合目前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的“新聞自由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及 國際新聞學會文告的意見,新聞自由的內涵有:

a. 經營大眾傳播業(包括廣播電台與電視台的電子媒介和報紙、雜誌等印

刷媒介)的自由。

b. 採訪消息自由

c. 傳遞消息自由

d. 發表意見的自由

e. 接受消息與意見的自由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大會通過的《基本 法結構(草案)》,並無特別提及新聞自由的部份。有些起草委員認為“言 論自由”及“出版自由”已經可以包括了“新聞自由”,可是觀乎上述的 五種自由,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似乎未可一一包括,故此香港新聞業普遍 認為應在基本法内列明有新聞自由,才可以確保有新聞自由。

8.1.2 可是在究竟基本法應只寫上大原則還是詳細逐點逐項把新聞自由的部份列

出這問題上,仍然存在着論:

8.1. 2.1 許多新聞業人士都認為基本法是地方憲法性文件,不可能寫得太具體,

而且逐點逐項的列出甚麼是新聞自由,反而會限制了新聞自由,因為没 在列出的,香港的新聞業就喪失權利去擒有了。所以他們成只須寫上 大原則,並且强烈反對有新聞法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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