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1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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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審訊時 -- 在審訊時,所有報章都只能詳實將法庭内的審

C. 審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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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過程報導出來,不可擅加意見,否則便會有

被檢控的可能。

有時為了保障訴訟人的權益,法官如果下令不

准媒介報導訴訟人的姓名、地址等,傳播媒介

在任何時間揭露訴訟人的身份都屬藐視法庭,

會受檢控。

因此,在考慮新聞自由時,要同時考虑上述二類有可能與之交錯衝突的自由,

才能切合社會的需要。

6. 新聞自由的界限

那麼,到底新聞自由的界限在那里呢?

有學者認為:言論界乎思想與行動兩者之間。思想是屬于精神範疇,是絕對

的,不可侵犯的,政府不能干涉人的信仰,或以任何方式干涉精神自由。任

何一個人的行動,都應以不損害他人的自由為限度,超過限度就要受到限

制了。

至於目前有關新聞自由的界限,有三種說法:

6.1 防患未然的傾向論--立法機關有責任確認甚麼類型的言論應被視為非法,

例如在报在雜誌中,恶意鼓吹種族歧視的論調,势必引起暴力抵制。

故此立法機關如事先立例禁制,並没有違反新聞自由的精神。

6.2 立即而明顯的危機 ·美國大法官 Justice lolmes 在 Schenck vs U.S.案

中寫道:“如使用文字的環境和性質,都會引起立即而明顯的危機,

則國會有橋制止引起實際禍害的言論”2。這說明新聞自由不是絕對

的權利。可是在加以限制時,要有適當的條件。即是說諸如暴亂、陂

壞、教唆等言論已具備行動的性質,會引起直接危險時,才可依法予

以檢控。

6.3 不加限制的絕對論 凡属文字或照片,幾乎絕對不能受壓制或禁止,因為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言論自由不受侵犯,只有在為了避免有直

接和嚴重禍害時,才可例外處理。

2美國判例249 U.S. at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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