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裁處成員必須由一位主審
裁判司及兩位或多位審裁員
组成,審裁員山首席按察司
委任。
3審裁處將物品評定為三類:
a. 非色情及非不雅類,不予
限制
b. 不雅類,需要包裝及附加
警告語句後才能出售,但
不能售與18歲以下的人士
C. 色情類,禁止發行及出售
5.2. 限制理由:
美國大法官Justice Holmes 說過:“儘管美國憲法修正案規定政府不得通過
任何法律以壓制言論自由,但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1。像其他權利一樣,
關于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是有限制的。就是說,它的自由行使意味着要有
一個有組織的社會的存在,一種公共秩序的存在。没有這種秩序,自由就會
被濫用,甚或會喪失殆盡。所以要行使新聞自由的同時,要考慮下列的因素:
5.2.1 個人權益--為了保障個人名譽及利益,尊重隱私權,通常法律都會規定
凡涉及私生活的言論,都不能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加以發表。不過,
假如被揭露私生活的人物是知名人士或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則
被告(即被控告刊登或播放是項消息的傳媒),只要證明它是不含惡意
(absence of malice)的真变报道,便不會犯誹罪。因為公眾人物
屬大衆關注的對象,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會惹起大家的注意,而且不能
排除公衆人物故意泄露私隱以宣傳自己的成份,所以只要是没有惡意
的真变报道,是不算犯法的。
5.2.2 社會秩序
各國立法機關通常都會立例維持社會秩序,最常見的是對有關鼓吹暴
力,煽動非法行為及渲染色情的限制。
5.2.3 司法公正為了保證所有人都可以得到公平的看待,法院會在審訊前,審
訊時和審訊後,對新聞報導或評論有關案件時有一定的限制。
a. 審訊前 - 基於任何人在未被定罪前都是洁白的大前提,
法律會規定報章雜誌在報導時不可肯定疑犯是
犯了罪,亦要避免使用「凶徒」,「強盜」等
字眼,以免被告本來是無辜的,在得到法庭公
平裁定無罪後,却受到社會歧视。
1美國判例249 U.S.at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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