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30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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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生效等,都不適用於我例子所述的交易。因此

好的途徑就是制定新的條文,藉以使這些理應屬刑事罪行的

行為及同類性質的活動正式定為刑事罪行。擬定

擬定一九八六年

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就是為要達到這個目的。

五本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 凡用欺騙手段獲得銀行或接受

存款公司的貸款,均屬違法。條例草案第三條增加 項規定,

就是某人如果用不誠實及欺騙手段獲得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

司的紀錄內加進 個帳項,亦屬違法 。這兩條新規定,將使

騙取貸款的欺詐活動,清楚地納入刑事法的範圍內。

我們亦藉此草案,提高現行盜竊罪條例內若干項罪行的

罰則。這些罪行包括:偽造帳目 、偽造公司董事的報告書及

隱瞞若干文件 我們建議將這些罪行 最高罰則,由現行的

七年監禁增加至十年,以反映出這

以反映出這些罪行的眞正嚴重程度

我們在香港積累的經驗顯示,是類罪行所涉及的欺詐行為

其案情之複雜和規模之大,往往應使違法者接受比現時法例

規定更嚴厲的刑罰。上述建議將這些罪行的最高罰則 提高

至與盜竊罪條例內其他同類罪行的罰則一樣。

t 我們會就此草案,徵詢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和香港

大學法學院的意見,香港律師會對所建議的修訂條文,表示

支持。大律師公會和港大法學院則有若干項仔細的評論。我

們亦已考慮過這些評論,

八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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