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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在法律上生效等,都不適用於我例子所述的交易。因此
好的途徑就是制定新的條文,藉以使這些理應屬刑事罪行的
行為及同類性質的活動正式定為刑事罪行。擬定
擬定一九八六年
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就是為要達到這個目的。
五本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 凡用欺騙手段獲得銀行或接受
存款公司的貸款,均屬違法。條例草案第三條增加 項規定,
就是某人如果用不誠實及欺騙手段獲得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
司的紀錄內加進 個帳項,亦屬違法 。這兩條新規定,將使
騙取貸款的欺詐活動,清楚地納入刑事法的範圍內。
我們亦藉此草案,提高現行盜竊罪條例內若干項罪行的
罰則。這些罪行包括:偽造帳目 、偽造公司董事的報告書及
隱瞞若干文件 我們建議將這些罪行 最高罰則,由現行的
七年監禁增加至十年,以反映出這
以反映出這些罪行的眞正嚴重程度
我們在香港積累的經驗顯示,是類罪行所涉及的欺詐行為
其案情之複雜和規模之大,往往應使違法者接受比現時法例
規定更嚴厲的刑罰。上述建議將這些罪行的最高罰則 提高
至與盜竊罪條例內其他同類罪行的罰則一樣。
t 我們會就此草案,徵詢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和香港
大學法學院的意見,香港律師會對所建議的修訂條文,表示
支持。大律師公會和港大法學院則有若干項仔細的評論。我
們亦已考慮過這些評論,
八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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